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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数字藏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

币灵灵财经 2024-11-07 16:56 377

欧易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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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坚持NFT去金融化,呼吁广大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NFT 投机炒作行为。

实务中“数字藏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

1、NFT,作为债的一份版权合同?

通俗来说,其代表NFT赋予购买者的是一份象征性的法律凭证,即从法律上来说,拥有或控制某个NFT,就能够获得这个NFT代表的某些优于他人享有的权利,这一权利可能是排他的,也可能是相对的。

2、NFT,作为物的一项数字商品?

NFT数字作品不等同于NFT数字商品。NFT数字作品本质上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具有无形性;而NFT数字商品则指通过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铸造的特定化的虚拟财产,具有电子属性。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适用的法律规制方法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3、NFT的实质:多场景下的确权工具

2022年3月底,美国司法部官网公布了一起涉嫌洗钱、诈骗的刑事案件,该案中,NFT项目创建者在募资后突然放弃项目并欺诈性地占有了项目投资者的投入资产。同年4月,我国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的奇策公司诉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该案引发了公众对于NFT项目方侵权案件中,平台责任承担的相关问题讨论。

随着我国对数字经济的大力支持和发展,对于数字藏品市场带来的风险也亟需做好事前预防。一方面,我国数字藏品市场的规范化监管要平衡好创新和监管的关系。既要充分肯定数字藏品带来的艺术、文化、商业等重要价值,也要防范金融化炒作带来的破坏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损失风险;另一方面,对于数字藏品市场的监管既要落实到具体的项目方、创业者身上,也要对为数字藏品项目方提供技术服务的平台方赋予一定的审核义务。在权责明晰的情况下为创新创业活动提供充分的法治土壤。

1、严格落实发行方和平台方的资质审核

2、防范二级市场交易、炒作的风险

《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的发布意味着,对于大多数境内数字藏品的发行方和发行平台来说,数字藏品的金融化风险是我国明令禁止的,通常容易发生在一级市场,过度金融化甚至为发行人和平台带来刑事风险。这也决定了境内发售的数字藏品不能具有金融成分,不能因发行和流转而使得它变成金融工具。

3、明晰平台方的责任边界

鉴于数字藏品行业获得的巨大收益及行业本身存在的乱象,数字藏品的平台方作为技术方理应被赋予一定的审慎义务。当平台方尽到了自身的审慎义务,司法实践中不应再因项目方的过错而追究平台方的责任,仅有当平台方怠于履行自身的审核义务,造成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投资人利益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应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