币灵灵财经 2024-10-23 09:42 1266
1.作为文物的“皇后之玺”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美术作品”,所谓“作品”,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2.某项客体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并不代表其一定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皇后之玺”文物作为美术作品,本身已经超过了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保护期,因此即使“皇后之玺”构成美术作品,对其的复制行为依然不违反《著作权法》,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3.以“皇后之玺”为拍摄对象的照片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摄影作品”,进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更多情况下,对“皇后之玺”的摄影翻拍可能因缺乏《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而不构成“作品”,仅会被认定为是“皇后之玺”原件的复制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而不构成侵权。
4.即便很难认定“皇后之玺”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针对文物的二创行为不受法律规范的规制。广大数字藏品平台针对博物馆馆藏文物进行二次创作时,务必遵守《文物保护法》之规定,认识到文物所蕴含的特殊文化价值和精神内涵,所生产的NFT数字藏品不能存在恶意歪曲、篡改、恶搞文物之行为,不能将文物的二创作品用于不当用途,以免伤害大众情感,违背公序良俗。
一、应明确区分文物、以文物原型的摄影、绘画、3D建模成果的著作权保护
01 作为文物的“皇后之玺”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但其已经超过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保护期,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文物局《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试行)》中关于馆藏资源著作权的规定,也以文物自身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且博物馆拥有对其处置权为前提。故博物馆主张数字藏品平台侵犯“皇后之玺”的著作权,显然于法无据。
02 “皇后之玺”本身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以“皇后之玺”为对象的摄影、绘画作品有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针对一些具有特殊历史意义、寄托特殊民族情感的文物、建筑各大数字藏品平台需警惕。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等文物受到国家保护。
就大环境而言,早在2022年4月11日中国文物交流中心召开的党委扩大会暨规范数字化藏品授权专题会上,中国文物交流中心主任就曾明确指出“要向文物本体原型数字复刻品说不,鼓励创作者基于文物内涵,设计并开发具有艺术性、独特性和稀缺性的文博数字藏品,借助新技术讲好中国故事。”此外,2022年国家文物局在北京组织召开的数字藏品有关情况座谈会上,也释放出明确信号:“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正规授权方式利用文物资源进行合理的创新创作,以信息技术激发文物价值阐释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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