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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从全球各国对虚拟货币定性看未来趋势

币灵灵财经 2024-11-07 06:31 1382

欧易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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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内针对虚拟货币的三次大调整

    2.针对虚拟货币行业立法研究的紧迫性

    3.研究全球虚拟货币法律政策的必要性

    1.第一阶段:加密货币的定性和风险提示

    2.第二阶段:ICO的收紧

    3.第三阶段:从小众走向主流

首先,我们先来看中国。中国将虚拟货币视为虚拟商品,这在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已明确提到,比特币只是一种虚拟商品,不具有与法币同等地位。当时也明确否认了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往后在2017年和2021年也陆续出台了《94公告》和《924通知》,但对虚拟货币的属性定义未有变化。

邻国韩国将虚拟货币定义为具有经济价值的电子凭证,这一定性源于该国2020年修订的《特定金融信息法》第2条明确定义。2023年4月25日,韩国国会政务委员会在法案审查小委员会上通过了虚拟资产第一阶段法案,即《虚拟资产投资者保护法》,与香港2018年通过的虚拟资产法律不同,韩国在这一份法律中明确提到了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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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将虚拟货币归类为虚拟资产,2018年时马来西亚央行行长慕哈默宣布,马来当局不承认虚拟货币属于货币,但是也不禁止其交易行为。马来西亚在2020年又颁布了一份叫名为《马来西亚数字资产准则》的规定,加强了对虚拟货币交易的监管。总而言之,马来西亚对于虚拟货币的态度是"我们不承认它是法定货币,但也不禁止交易,只要你们玩得透明一点就行了"。

附录:法律引用

1.中国:中国将虚拟货币视为虚拟商品。依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第一条原文中明确: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香港:香港将虚拟货币视为证券。依据:2017年,证监会就通过发布声明将虚拟资产正式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并给出证券的定义。1、2023年2月20日,香港证监会就有关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建议展开谘询,计划允许散户交易大型加密货币。2023年6月1日,香港证监会将实施《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及《打击洗钱指引》。具体为引入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透过订立合适的监管发牌制度,排除业内的害群之马,有利提升行业的整体形象,促进虚拟资产业健康、有序和负责任的发展;并强调无意申领牌照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应着手以有序方式结束业务。 

3.澳门:澳门将虚拟货币视为虚拟商品。依据:2018年8月6日,澳门金融管理局发布公告提醒居民,“虚拟货币”并非法定货币或者金融工具,属于高度投机的“虚拟商品”,任何金融机构以及支付机构不得参与活动,否则违反《金融体系法律制度》。

4.新加坡:新加坡对虚拟货币的法律定性可以描述为数字支付代币、证券型代币和实用型代币。依据:(1)根据2019年1月14日通过的《支付服务法》,提供数字支付代币服务的服务提供商需要持有MAS颁发的牌照。该法律为虚拟货币服务提供商设定了监管要求。(2)MAS在2017年11月14日首次发布了《数字代币发行指引》,并在2020年5月26日进行了最新修订。该指引规定了MAS监管发售或发行属于资本市场产品的数字代币。(3)MAS于2022年1月17日发布了《向公众提供DPT服务之指南》,旨在告知公众虚拟货币交易的高风险性质,提醒公众注意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的风险,并强调MAS对虚拟货币服务商的监管主要涉及反洗钱和相关技术风险的方面。

5.马来西亚:马来西亚将虚拟货币归类为虚拟资产。依据:2018年2月10日,马来西亚央行行长慕哈默宣布,当局不承认虚拟货币属于货币,但是也不禁止其交易行为。

6.日本:日本承认虚拟货币为一种货币支付方式。依据:日本《资金决算法》第2条第5款原文指出:购买或租赁物品等,或接受提供服务时,可以用于不特定人偿还价款,以不特定人为对方购买并可出售的财产价值(限于货币) - 以电子方式记录在电子设备和其他物品上的计价资产、有价证券、电子记录债权法(2007年第102号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电子记录债权、第3条第3款规定的预付支付工具或内阁府令(内阁府令下项同)规定的其他类似事项,可以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进行传送(第(3)项所列的除外) 。可以与前项所列项目以不特定的人为交易对手相互交换的财产价值,并且可以使用电子信息处理系统转移的财产价值(属于下项所列项目),但不包括该项目。)

7.韩国:韩国将虚拟货币定义为具有经济价值的电子凭证。依据:韩国根据2020年修订的《特定金融信息法》第2条定义了虚拟资产公司范围和虚拟货币,“虚拟资产”被定义为具有经济价值的,可电子交易或者转移的电子凭证。

8.迪拜:迪拜将虚拟货币视为商品。依据:这源于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DFSA)在2018年发布的“创新测试许可证”的指导原则。

9.泰国:泰国将虚拟货币视为数字资产。依据: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于2018年发布的《数字资产业务法》。

10.伊朗:伊朗将虚拟货币视为商品。依据:这是由伊朗中央银行在2018年发布的《加密货币政策》规定。

11.美国:美国各个部门对于虚拟货币的认定各有差异。美国财政部认为虚拟货币也是一种货币,因此所有虚拟货币交易所都要向其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申请注册MSB牌照(Money Service Business)。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认为比特币期货属于大宗商品。2017年12月,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就推出了比特币期货合约交易。美国国税局(IRS)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认定为是财产,其要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之间的交易征收增值税,并成立团队专门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的逃税行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看到ICO市场的火爆以后,认为某些能通过豪威测试(Howey test)的虚拟货币ICO属于证券发行,需要向SEC注册并受《证券法》《证券交易法》等法律监管。2023年5月3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删除了最新的对冲基金规则中对“数字资产”的第一个正式定义。

12.加拿大:加拿大将虚拟货币视为证券。依据:加拿大证券管理员(CSA)在2017年8月24日发出监管通知,确认加拿大证券法对加密货币及相关交易和市场操作的潜在适用性并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分析这些要求的指导。加拿大中央银行行长Stephen Poloz曾在2020年1月25日表示,虚拟货币在技术上是证券。

13.萨尔瓦多:萨尔瓦多将比特币视为法定货币。依据:该国《比特币法》第一条原文明确规定,本法的目的是将比特币作为不受限制的法定货币进行管理,比特币具有自由的权力,在任何公共或自然人或法人需要进行的交易中都不受限制。上段提到的内容不妨碍《货币一体化法》的适用。

14.南非:南非将虚拟货币视为虚拟资产。依据:2018年4月南非税务局SARS (South African Revenue Service) 宣布将对加密货币适用正常的所得税规则,并认为加密货币归属于无形资产,并可以通过估价的方式确认其价值。

15.尼日利亚:尼日利亚将虚拟货币定性为代表发行人债务或股权等资产的数字代币。依据:《关于发行,提供平台和托管数字资产的新规则》规定了所有为尼日利亚民众提供服务的加密交易所都需要获得许可,除非证交会提前对任何数字资产发出“不反对”声明,否则交易所不能为该资产提供交易服务。交易所需要为其计划上市的每一项资产提交申请,申请应证明交易所对项目及其相关风险掌握了足够的信息。

16.欧洲联盟:欧洲联盟将虚拟货币视为价值的数字表示,而不是法定货币。依据:这是基于2018年实施的第五反洗钱指令(5AMLD)。

17.英国:英国将虚拟货币视为“私人货币”,并非法定货币。依据:这是基于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的立场,该机构在2020年提供了有关加密资产的指导。

18.法国:法国将虚拟货币视为可转让的非物质资产,而非法定货币。依据:这是根据2019年颁布的法国《Pacte法案》。

19.俄罗斯:俄罗斯将虚拟货币视为财产。依据:根据2020年颁布的联邦法律第259号法案,将虚拟货币视为财产。

20.乌克兰:乌克兰将虚拟货币视为财产,非法定货币。依据:这是基于乌克兰政府在2020年通过的《虚拟资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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